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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
(一)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
(七)契税
(八)印花税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契税
(七)印花税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继承与赠与
(一)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五、征用和拆迁
(一)土地增值税
(二)耕地占用税
(三)契税
六、棚户区改造
(一)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开发
1
【优惠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享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享受条件】
月租金或分摊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享受条件】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托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享受条件】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执行期】
财税〔2005〕45号执行期:自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
财税〔2013〕101号执行期: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享受条件】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政策执行期】
2009年5月25日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享受条件】
1.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3.“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核准。
【优惠内容】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享受条件】
1.政策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办理方式】
核准。
【优惠内容】
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享受条件】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享受条件】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享受条件】
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享受条件】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备注: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期】
备案。
【优惠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地下建筑物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享受条件】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享受条件】
1.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2.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4.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享受条件】
政策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上述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享受条件】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 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3.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4.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享受条件】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享受条件】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享受条件】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4号)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公共租赁住房
1
【优惠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优惠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四、继承与赠与
1
【优惠内容】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享受条件】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免税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优惠内容】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享受条件】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享受条件】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5月25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优惠内容】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享受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征用和拆迁
1
【优惠内容】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享受条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方式】
核准。
【优惠内容】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享受条件】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核准。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地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门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六、棚户区改造
1
【优惠内容】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2.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方式】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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